35、在涉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外方工程设计单位未与有资质的中方设计单位合作的,不能认定工程设计合同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无效——大连中科北部湾中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银标新世纪公司与西班牙设计公司进行案涉高尔夫球场的设计工程,由于高尔夫球场的设计属于建设工程设计的范畴,因此其与北部湾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当受《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由于西班牙设计公司为外国设计公司,因此适用《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即:“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即使银标新世纪公司确实并不具备相关工程设计资质,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且三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故北部湾公司不能以银标新世纪公司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且违反《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来拒绝支付设计工程款。35、上诉人杭州某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完成扬州某项目商业街区的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及展览陈设设计,因被上诉人仅取得会展行业协会展示工程一级资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故合同中有关建筑设计及室内设计的部分被认定无效。36、设计人提交的资料不完全符合设计合同约定的,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据实确定设计费——西安维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汉华温泉国际文化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方最后一次提交的文件、白图、概算等资料虽不完全符合《补充协议》要求的全部内容,但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故设计方主张已按约向发包人交付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及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法院予以采信。37、《战略合作协议》与另案诉讼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设计范围、设计理念以及实际作用方面均有不同。因此《战略合作协议》并非仅为框架性协议,应系独立存在的设计合同。38、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承建方向设计方出具的确认其设计服务工作的《询证函》仅属于其欠付设计费的证据,设计方不得以此认定属于承建方应付设计款结算的依据——南昌茵梦湖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凡策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茵梦湖公司与凡策公司在2014年2月签订的案涉《南昌县茵梦湖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设计与咨询合同》对工程总价款的暂定款项和各阶段的付款数额作了明确的约定。2017年,茵梦湖公司向凡策公司出具了案涉《工作量确认的函》,确认了凡策公司设计工作成果,但是其最终并未使用凡策公司的设计成果且双方也并未就设计费用进行结算。此后,茵梦湖公司通过第三方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股权变动而审计公司负债,向凡策公司出具了《询证函》询问双方之间设计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但是对《询证函》能否作为确定案涉设计款数额依据的性质认定应当以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限。首先,表意人茵梦湖公司出具此《询证函》的目的是核实本公司的负债,以准确估价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权价值,从而确定第三方对其股权收购的价格合理性,并非为了与凡策公司就设计费用进行结算。其次,《询证函》上也并没有表明“此函作为复核账目,催款结算之用”的字样,这也能说明该《询证函》不是作为合同结算的目的发出的。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可知,设计费用的结算需综合方案批复面积、体验区施工图预算投资额等因素来认定,因此仅依据《询证函》就确定设计工程款的也不符合其合同原意,故综合以上三点能够认定《询证函》仅属于茵梦湖公司欠付凡策公司设计费的证据,而不能作为认定设计工程款数额的证据。39、上诉人上海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某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人从原审第三人处承揽了商业街区的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及展览陈设设计后,将其中的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分包给缺乏设计资质的被上诉人,最终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设计合同因缺乏资质而无效。实际上,本案亦存在将设计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设计单位的违法分包情形,亦可基于此而认定分包合同无效。41、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发包人不认可设计人提交了设计成果,设计人仅提交电子设计成果时,设计人如无法举证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电子设计成果文件的,不利后果由设计人承担。沉默即视为认可需在双方有特定约定的前提下予以适用。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具有相应人员的签字、且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设计图纸的交付必须是纸质版本、并需要有相关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并报送建筑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能用于指导工程建设,若缺乏上述合法性要求,则可以视为设计人所提交的施工图纸不合格。但本案中,经纬公司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向预盛公司提供设计图纸,而是以邮件的方式提供的电子版本,即使经纬公司可以提交电子版本的图纸,但应证实其已经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设计文件,但二审中经本院按照经纬公司提交的邮箱账号密码查看,其提供邮箱内的邮件已经过期,无法判定经纬公司是否按约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预盛公司即使接收了设计文件后未及时图审,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就此认定施工图纸已符合设计要求,而且沉默即视为认可需在双方有特定约定的前提下予以适用。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提交设计文件后不答复即认可作出特别约定,因此经纬公司的主张施工图纸已经符合设计要求无法确认。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其争议会经常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样性质、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基本也在建筑物所在地,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43、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型合同无效——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上诉人承担某文化创意(广告)产业园全部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景观、亮化)工作,然被上诉人股东为某报业集团,经费来源为财政定额定向补助,因此涉案项目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合同无效,被上诉人作为发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44、规划报批未获准许发包人仍应按实支付设计费——上诉人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取得与设计单位的工作息息相关。虽然发包人申请规划报批需要以设计单位制作的图纸为基础,但是报批本身并非设计单位的义务,若规划报批未获准许非因设计单位单方面造成,则发包人仍应根据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负责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未获规划局审批通过,故发函解除设计合同,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审批失败系被上诉人单方面原因所致。鉴于规划报批并非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最终法院仍判令上诉人根据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45、设计成果的定稿需要以设计人和发包人的共同确认为准,单方交付的设计成果不能成为定稿——广西优生活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盛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未记载设计图完成时间且记载处为空格,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系制作设计图一方,对完成期限应当清晰了解,其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记载设计图完成时间且被告答辩称完成时间为2018年12月底,原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另行口头或书面约定完成时间,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未约定设计图完成时间。其次,被告已于2018年8月28日将自己制作的平面方案、效果图、施工图邮寄原告地址并被原告签收。再次,原告已另聘他人制作设计图,但在2018年8月29日前并未以优生活公司名义积极通知被告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被告并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何为定稿设计施工图,本院认为装饰设计系设计人独有装饰创意与客户对装饰的需求相结合的创造性工作需要发包方与设计人进行充分沟通及相互协作,故设计文件是否定稿要经过双方的沟通并确认,并非以设计人发送设计文件为定稿。46、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设计成果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上诉人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的履行是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对设计内容不断沟通、修正的过程,只有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正是基于这一特点,发包人收到设计单位交付的成果后,往往会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反之则可视为发包人对设计成果的认可。本案中,上诉人收到设计初稿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初稿,履行了相应阶段的合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理期限的界定,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可结合双方往来邮件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收到设计成果后未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设计沟通的可视为发包人以客观行为表示认可。47、当事人对设计工作量产生争议的确定标准——上诉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设计工作量是决定设计费的关键因素,往往成为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焦点。在双方当事人就设计工作量产生争议,而又各自无法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政府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予以确定。本案中,设计合同约定设计服务费暂定按28000平方米核定价格,总计40万元。审理中,双方对设计面积产生争议,上诉人主张实际完成设计的建筑面积为54789.41平方米并提供往来邮件予以证明,而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39776.28平方米来确定委托设计的建筑面积。因双方举证均不充分,最终法院认定以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上审核确认的面积40290.9平方米为准。48、邀请招标的效力——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安顾问(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最高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原审业已查明,云金集团未能证明案涉项目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作为招标人主动选择了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利安公司投标,现又以邀请招标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利安公司的中标无效,有悖诚信,认定邀请招标有效。49、放弃项目不影响设计费的支付——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池灿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最高院指出,廊坊新商博公司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华中科大设计院履行了涉案合同约定义务、而又并无证据证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变更的情况下,无论廊坊新商博公司是否放弃了涉案项目、是否是涉案项目的最终受益人,均不影响廊坊新商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用的合同义务。合同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应当依合同约定付款,不论对方是否放弃了涉案项目、是否是涉案项目的最终受益人。50、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昆明世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应当由原告上报,被告配合办理,因此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原告的设计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设计未获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原告未配合办理审批中相关部门要求原告进行配合的事项,因此,被告辩称两期设计费3050000元及2100000元因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上述两笔应付款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失的性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也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情况,本院确定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利息。51、发包人收到设计成果后另行委托设计单位的责任承担——上诉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发包人收到设计成果后,既未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亦未表示审核确认,仅以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为由另行委托设计单位的,可视为其对设计成果的认可,应按约支付设计费。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设计成果后,上诉人既未依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被上诉人设计不符合要求而单方解除合同,亦未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被上诉人设计成果已审核确认,仅声称设计不符合要求并另行与案外人签订了设计合同,最终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有违合同及时妥善履行的基本原则,在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设计成果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认可了设计成果,并判令其按约支付设计费。52、双方就未办理国有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而签订的设计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河口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所涉工程至今未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手续,且已被责令停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建设工程设计属建设工程的范围,双方就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进行设计而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所涉工程至今未办理土地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致使合同无效。53、建设单位在合同有约定且明知国内有关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直接依据设计单位已经交付的欠缺形式要件的施工图用于施工,自身存在过错。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国内建筑工程设计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初步设计阶段履行合同情况、在纠纷发生之初双方往来函件所载内容、诉争采选矿工程施工早于设计、建设单位确定的采选规模几经调整等因素,法院对设计单位所持“所提交的施工图为过程交流图,而不是作为施工依据的正式施工图,正式施工图尚未出具”的主张予以采信。本案中,建设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依据由设计单位出具的符合国内建筑工程设计形式强制性要求的施工图纸进行的施工;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单位违反国内建筑工程设计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交付欠缺形式要件的施工图直接用于施工;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单位放任建设单位依据已交付的非正式施工图用于施工而未加以制止,故而,即便建设单位依照设计单位已经交付的非正式施工图进行施工并导致了建设单位所主张的损失,亦无可归责于设计单位之处,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承担因设计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缺乏根据。54、设计合同解除但使用设计成果的,应支付部分设计费——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法院认为合同依法解除后,天城公司因华景设计方案迟交且未过审而未按约定付款,但华景公司付出劳动且天城公司使用该成果,天城公司应支付50%设计费。设计合同解除的,不需要按原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但是使用设计成果的应当支付部分设计费。55、设计合同因设计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无效,但设计单位所完成的设计图纸作为智力成果已经交付建设单位使用,脑力劳动已经凝结于智力成果中,建设单位客观上已经不能返还。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且使用该图纸的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该设计图纸具有价值,建设单位应当对已经取得并使用的设计图纸价值折价补偿。设计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5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墨江万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办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且原审原告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元,结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57、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上诉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纠纷。签约时被上诉人尚未取得设计资质,但同时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可邀请其他设计单位合作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实际邀请了具有甲级资质的上海远东建筑设计院合作设计,且在案涉建设工程竣工前亦自行取得甲级资质,最终法院参照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双方所签设计合同有效。本案的审理思路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领域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值得借鉴。58、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设计单位不承担责任——成都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创新公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设计院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属于设计院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依法不应当由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验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设计单位不负责赔偿。59、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设计费支付金额确定——上诉人上海某建筑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设计补偿费20万元,然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最终法院结合电子邮件、电话录音、设计方案等认定双方就设计事宜进行过磋商、洽谈,且上诉人亦付出了一定的设计工作,因20万元仅为上诉人的单方报价,未得到被上诉人认可,故酌情认定设计补偿费5万元。同样,在审理的上诉人某置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最终法院结合往来电子邮件中确认的合同条款及设计工作的客观履行情况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并根据设计工作的实际履行阶段酌情确定设计费金额。60、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设计单位未举证证明其具有承揽涉案工程的资质等级,设计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鉴定结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建设单位应给付设计单位的设计费数额。60、蔡佳佳与南京名工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予以纠正。61、设计人没有相应设计资质,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虽属无效,但设计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参照合同约定,发包人应给付设计人剩余设计费及利息。62、设计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可作为合格设计成果的折价补偿标准——昆明艺淇广告有限公司与瑞丽市中影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由于原告艺淇公司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故其与被告中影公司签订的《艺淇品牌机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亦无效,但约定的合同价款可作为合格设计成果的市场参考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艺淇公司和被告中影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经进行了履行,原告艺淇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且系专门应被告中影公司的要求所出具,设计效果已得到中影公司认可,该公司已实际委托原告艺淇公司的关联公司依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现有证据反映该无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设计成果的验收,双方都具有过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折价补偿原告艺淇公司合同约定价的50%即7.5万元。63、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虽签署了设计合同,但设计成果文件署名均为第三方,且第三方已向建设单位主张了设计费,设计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履行了设计合同的,应承担不利后果。64、没有签订设计合同的费用支付——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恒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有详细具体的权利义务,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价款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具体到本案,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设计合同。依据委托设计书的内容,也不能认定瀚海公司与维业山东分公司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因为设计合同应该包括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在该委托设计书中均没有体现。该委托设计书仅是瀚海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其单方发出的一种指令,不是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设计合同。维业山东分公司、维业公司与瀚海公司之间既未订立设计合同,也没有履行过设计合同,完成的设计成果也没有交付给瀚海公司,因此对维业山东分公司、维业公司向瀚海公司主张支付设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维业山东分公司和维业公司完成“泰安海天大厦”室内装饰、消防、水电、空调设计工作后,将设计成果向香港恒生公司进行了交付,香港恒生公司予以接受,对设计成果和费用予以确认并同意支付600万元,香港恒生公司后来在委托设计书上也予以盖章,故双方之间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因此,香港恒生公司应承担支付600万元设计费的付款责任。本案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关键在于瀚海公司单方向维业山东分公司出具委托设计书,无书面设计合同,且没有履行过设计合同,完成的设计成果也没有交付给瀚海公司,不能认定瀚海公司是合同当事方,应当由事实设计合同关系的当事方香港恒生公司支付设计费。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70:工程勘察设计纠纷(上,01-34则)
上海二中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司法观点与裁判要旨
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协议管辖的23个案例要旨
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39个案例要旨
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司法观点汇编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04个司法实务)